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三)单位分配公房使用权,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
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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