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房二卖的风险;
2、合同解除的风险;
3、交易中心拒绝备案的风险;
4、逾期交房的风险;
5、逾期办证的风险。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第四十四条预购人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引用法规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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