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合同法51条现在已经失效,被《民法典》所取代,原是无处分权人在经权利人追认后或者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其订立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则是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标的物,并且可以请求出卖人负担买受人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三条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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