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属于严重患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以及哺乳期妇女,取保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
3、羁押期限届满未结案,但有必要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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