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存在材料不齐全、未达成离婚协议、未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当事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经过离婚冷静期且一方反悔等情形之一的,不准协议离婚;
2、存在当事人未提出离婚主张、双方调解和好、双方感情未破裂等情形之一,不准判决离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引用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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