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2、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不得损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房屋出租方应的其他注意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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