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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