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客体为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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