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除外;
2、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协议,认定为可撤销协议;
3、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第十四条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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