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4、客观性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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