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体为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2、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3、主观上是过失;
4、客观上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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