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延迟到达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应当与要约的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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