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4、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邢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引用法规
《邢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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