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2、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3、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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