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退还情形的,是可以主张退还的。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
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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