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装修未住业主拒缴物业费不合理。
房屋是纳入楼盘小区的统一管理,不因为购买房屋者没入住,物业可以停止服务。安保、保洁、公共场所、公共照明、卫生垃圾清理、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等费用都在交房之日起开始发生,是为全体楼宇、小区服务的,该套房概莫能外。
购买房屋者没入住没有住进所购房屋,但其实也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对“房屋本身”的物业服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9]8号)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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