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发货人有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运输、保管货物,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等权利,以及交付运输费、交付货物、告知注意事项等义务;
2、运输人有请求发货人支付运费、按要求交付货物等权利,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运输货物,对货物损失承担过错赔偿等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第八百二十六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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