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以藏匿、伪装、瞒报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和税收,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
2、未经海关许可将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
4、不具有合法证明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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