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三十七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引用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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