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对于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失效,民法典对于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是第九百五十八条,释义是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该生效合同直接约束行纪人与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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