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介绍卖淫的人数超过二人次的;
2、介绍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介绍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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