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9、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患重大疾病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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