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当事人以挂靠形式订立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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