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享有资产收益;
2、参与重大决策;
3、选择管理者;
4、特定情形下,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一般需要达到经营困难,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协商一致的条件;
5、其他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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