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二套房政策
(一)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宁波市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
(二)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宁波市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书面证明的,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在宁波市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取得书面证明的,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
(三)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1、在宁波市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四)对已经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最低为30%。
法律依据
《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含零申报)或者社会保险并取得书面证明的,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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