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监理施工方建设工程;
2、竣工验收建设工程;
3、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地点等支付工程款;
4、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其他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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