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仓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仓储合同纠纷是指在设立合同到合同终止这一段时间内,涉及合同所产生的相关纠纷的总称;
3、仓储合同纠纷的其他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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