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婚姻缔结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婚姻管辖的其他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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