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犯执行裁定失职罪的,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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