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生产有毒食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4、本罪的客观方面即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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