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
2、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血液制品,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哪些条件会构成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律师说法,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