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婚生子给孩子上户口,要先在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办理。
在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出生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依法应当出具缴费凭证、出生证明等材料。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
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引用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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