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房的房屋买卖物业费的计算
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新业主没有支付该部分物业费的义务。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管费承担缴纳义务;先查清原业主是否拖欠费用,如有欠费情况应要求原业主结清,要求业主提供有关的收据或者在合同上写清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引用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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