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因此,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法定免税外,第六条就是通常所称的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就是企业生产经营亏损,且纳税困难的,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地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企业财务报表;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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