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的,当事人可以再次就子女探望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处理。若双方无法达成协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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