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继承人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2、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放弃继承权的其他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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