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房产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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