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八项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引用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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