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因此,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河南省对于再婚夫妇生育孩子的规定是,只要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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