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
1、双方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合法关系。继父母子女是因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形成,是由婚姻派生出来的一种亲属关系。
2、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前提。
3、受抚养教育的主体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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