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动申请登记原则;
2、申请程序合法原则;
3、许可设立原则。即具有营业执照的公司才享有经营活动的权利;
4、公司设立的其他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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