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护权转移的方式有
1、法定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遗嘱指定监护人。
根据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3、协议确定监护人。
根据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4、意定监护。
根据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5、法院指定。
根据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人民法院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民法典》 第三十条
《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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