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
2、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3、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己有。
4、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
5、其他手段。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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