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第十三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第十四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引用法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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