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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