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协议离婚时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我国登记机关不承认口头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协议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解释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离婚协议生效后即对当事人即应收到协议的约束,对于这个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或者对反悔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引用法规
《婚姻法》 第31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11条
《婚姻法》 第8条
《婚姻法》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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