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案件,一方有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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