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交纳。具体根据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十三条第二项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引用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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