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检法机关应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刑事和解赔偿金额过高的可能不会予以制作和解协议书;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赔偿金额过高的,可以反悔;但已经履行的刑事和解协议不可以反悔,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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