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于企业法人,若吸收合并的,被吸收的法人终止,若新设立合并的,被合并的多个企业法人均终止;
2、对于合并的债务和债权,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
3、合并公司的其他处理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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